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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NG气瓶检验周期调整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CNG气瓶的检验工作,确保我省CNG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82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参照重庆市《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衬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DB50/246--2006)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对CNG气瓶检验周期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出租车车用气瓶从首次使用之日起每两年应进行定期检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余车辆车用气瓶从首次使用之日起前四年内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以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联系人:丁宇良
电子邮箱:sctj@vip.sina.com
电话:028-86607811 86607630(传真)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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